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3对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调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不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市物价局、市国土局)

  4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标准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用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积极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

  2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含40%),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建设局)

  3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2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3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4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有关扶持政策。(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5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