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1 2007年,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不予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
3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备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用电厂,减少发电量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
4单位和个人节约的用水量计划,可留用于下年度核发的用水指标。(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
(二)建立健全价格杠杆调节机制。
1重新核定发电企业平均煤耗,按照分机组社会平均煤耗标准核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企业降低上网电价。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含农作物秸秆、沼气、垃圾发电),允许上网电价高于煤电价格,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继续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解铝、电石、烧碱、钢铁、铁合金等六大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由城镇居民用电、工业生产用电逐步扩大到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用电等行业,同时在发电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供电公司)
2适时提高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之间的差价,逐步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各类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对农业灌溉、水产养殖等用水,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量水设施建设,逐步实行计量到支渠口;对工业生产及其他用水,核定各类用户的合理定额,继续实行和完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