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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海上看护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海上看护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费字[2001]77号)
大连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为海上看护收费核定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按市政府(大政办发[2000]72号)文件规定要求成立的海上看护队伍,受用户委托所进行的有偿服务,其收费可在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协商收费标准。市内四区在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其它区、市、县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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