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暴雨、大风、雷击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四)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城市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地要重视气象科学教育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强化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对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能力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气象、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建设、交通、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依法推动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结合实际,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快健全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