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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治污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以及《盐城市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生产或使用的“三致”、恶臭、剧毒类化学品名录》,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分批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十三)严格治污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治污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加强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治污减排监察体制,加强治污减排队伍建设,加大治污减排管理力度,完善治污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治污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治污减排环境执法和监察(监测)。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治污减排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

  六、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十五)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为加强对治污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治污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李强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周古城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建设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治污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督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吴雨晴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保治污减排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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