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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治污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推动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为主的二氧化硫治理。射阳港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和全市所有的热电机组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到“十一五”末,全市完成1100兆瓦现役火电机组脱硫任务,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5000吨。城市、县城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都要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盐城、东台、大丰等3个城市市区2008年底前关闭淘汰1吨以下燃煤锅炉,2009年底前关闭淘汰4吨以下燃煤锅炉。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全社会用煤量,减轻燃煤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八)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已对射阳港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全市所有热电燃煤机组实施脱硫管理,并对烟气脱硫进行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九)强化重点企业治污减排管理。突出抓好国控、省控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各地政府要下达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决定。凡被环保部门发现连续4次超标排放、污染严重、影响极坏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2008年底前,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都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治污减排重点工程、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技改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向治污减排、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五、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地要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和单位,不能按计划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市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化工、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电镀等6大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按照“减二增一”的原则进行核准,对不能实现的一律暂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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