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开发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7〕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沿海开发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盐城市沿海开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沿海开发规划的管理,增强沿海开发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保证沿海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沿海开发规划是指市委、市政府为指导全市沿海科学开发又快又好发展而组织编制的,是科学决策、专家智慧和沿海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全市沿海开发的指导性文件,具体包括沿海开发战略规划、节点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二章 规划报批
第三条 沿海开发战略规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四条 沿海开发节点规划经所在县(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批,其中涉及港口规划的按照《
港口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港城控制性详规由所在县(市)政府审批;涉及到县城所在地集镇,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沿海开发专项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港口发展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交通部备案;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电网发展专项规划、水利发展专项规划、农业发展专项规划、旅游发展专项规划、交通发展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 沿海各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沿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开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涉及城镇规划、产业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七条 沿海开发规划经批准后,负责规划编制的市、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