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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145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4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学习,提高对价格举报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宣传,提高价格举报工作的社会知名度,加大查处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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