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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大价发[2001]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计委重新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广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基础上,从2001年2月下旬至4月底,集中力量对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持续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这次检查要突出以下三个问题:

  1.突出对不标价行为的检查。即在经营中仍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消灭标价死角,扩大明码标价普及面。其重点是城镇各集贸市场、个体服装市场及城镇郊区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

  2.突出对“降价商品标价签”使用情况的检查。(1)降价商品,其中包括正常降价商品;让利、优惠、打折商品及处理商品是否使用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降价商品标价签”;(2)在标明降价商品现价同时是否如实标明商品原价,标明降价原因及商品处理原因;(3)是否在商品等级栏目标明商品正品或处理品。

  3.突出对利用标价诱骗消费的欺诈行为的检查。一是随意抬高商品原价,用夸大让利、优惠、打折幅度来诱骗消费的行为;二是以暗抬商品价格再搞虚假让利或赠送的诱骗行为;三是以易于使人误解或有意误导的价格标示、价格宣传手法诱骗消费的行为等。

  二、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对这次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检查具有一定难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领导要有明确分工,检查人员、检查时间要给予保障。要深入搞好思想动员,既要认清这次检查的必要性,又要打消抓一阵子、一劳永逸的思想,树立持续检查、长期作战的思想,按照分工管辖范围,以持续抓、反复抓、不达目的不收兵的决心和毅力,确保《决定》在我市的落实,使我市明码标价上一个新的台阶。

  2.搞好检查前的培训工作。这次检查,涉及许多新的问题,对检查人员的执法要求比较高,为确保这次检查的顺利进行,各级要组织搞好检查前的有关业务培训,学习《价格法》、学习《规定》和省、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等,提高政策水平,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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