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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好产品、材料质量关,对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要核查产品合格证书、自治区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材料性能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监理单位要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和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外墙外保温体系做试件进行抗冲击和抗裂性能检验,现场进行拉拔试验。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外墙外保温技术与产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做的耐侯性试验报告,窗户使用前须由生产企业提供保温传热指标测试报告,同时要对窗户的三项物理性能进行复检,热计量表生产企业须提供新疆当地做的水质模拟测试报告。上述技术和产品未达到有关标准要求的,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要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的管理。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外保温施工部分需分包的,承包方必须有保温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上岗培训。

  四、完善工作机制,严把质量监督验收备案关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节能建筑重要部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应责成施工企业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对成片开发的节能住宅小区,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外墙外保温体系进行专项质量验收。

  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施工、标准要求的项目应予以纠正,并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未整改合格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五、认真开展评估鉴定工作,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如外墙外保温的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热计量表等,凡未经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估鉴定的,应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鉴定。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执行50%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纳入建设工程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进行专项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备案等各环节中经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和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设计、施工企业,还将列入不良业绩档案,向社会通报。建设厅负责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察,凡是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的,要向全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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