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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新建科[2005]1号)


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自我区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以来,建筑节能工作已在全区设市城市展开,部分县城也已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势头总体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部分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节能设计,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了一些质量低劣、不符合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材料,既影响建筑工程质量,也严重影响建筑节能效应。为确保全疆各设市城市及县城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应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新疆地区的实施细则;《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18号)中,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不得在设计文件中使用,尤其要选择符合标准的节能型门窗;新建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施工图设计需有热工计算书。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消除设计质量隐患

  各地要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和监督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新疆地区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的技术、产品。经审查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三、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环节监管,确保节能效果和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要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告)中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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