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专家委员会工作;厅科学技术处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厅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厅人事教育处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证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厅内有关处室负责组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不同专业领域,专家委员会由厅主管业务处室负责提出组建方案。厅科学技术处审核有关处室提出的组建方案并报厅领导审定后统一发布,同时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厅人事教育处统一制作聘用证书,提议并获准组建专家委员会的处室为相应的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管处室。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
(四)承担厅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每项工作都应明确负责人和配合工作的成员。涉及两个以上专家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由主办专家委员会牵头并负主要责任,相关专家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家委员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设置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科学技术处、人事教育处及相关处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