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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科[200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建设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根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协助我厅做好专家委员会管理的各项有关工作。同时将已经组建成立的19个专家委员会名单予以发布。

  附件:建设厅专家委员会名单(第1批)(略)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根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建设厅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建设厅×××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在建设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内。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区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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