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办法函[2003]396号的通知
(新建法函[2003]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条例》对拆迁裁决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未予明确,在执行中发生了歧义。近日,就这一问题,建设部请示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明确答复,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将国务院复函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拆迁裁决复议工作,对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受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拆迁裁决行政复议,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严格复议管辖权。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各地、州和自治区区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提起的行政复议;各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各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提起的行政复议;设区的市负责受理对各区(含各类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提起的行政复议。
三、复议机关审理拆迁裁决复议案件,应当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对拆迁行政裁决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审查。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建设部转发通知精神,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调整充实复议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新修订的《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掌握《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规则》,做好行政复议的受理工作。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告之拆迁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