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新建法[2003]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州(市)、地建设局(建委):
针对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建设部发出了《关于
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建法[2003]16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责令停业整顿的适用范围
按照《
建筑法》和《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在实施行政处罚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各地在执行《通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其他行政处罚时,必须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作出决定,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
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开工条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责令其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可由案件查处机关依法做出。
二、关于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
建筑法》的规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各地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认为需对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必须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在发证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告处罚建议。
三、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因企业不具备规定条件,例如相应的业绩、人员、资金等发生变化,可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凡因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应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