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划转的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三、步骤与程序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参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转制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以下原则和步骤,负责本辖区单采血浆站转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清产核资。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清产核资小组,监督、指导聘请的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对单采血浆站转制和产权转让进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在转制前对单采血浆站全部资产、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和清理,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产处置批准权限与债权债务处理。
1.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单采血浆站转制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一并由产权接收方承继。
(三)转换机构性质。单采血浆站转制改企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撤销事业机构,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四)企业法人登记。单采血浆站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根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为明确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投资与被投资的产权关系,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单采血浆站的设立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作为投资的主体。依照《
公司法》,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母子公司体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少于80%。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五)转制后的税赋。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四、人员分流安置
2004年4月30日之前在单采血浆站工作的在编职工(包括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不含兼职等编外人员)整建制划转接收企业。从划转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编外人员与单采血浆站签订劳动合同的,或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