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补充规定
(大价发[1998]105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委办[1998]51号文件精神,制止滥办班乱收费的行为,现对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规定》(大价发[1997]61号)作如下补充:
一、严格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和手续
1、凡市属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费,须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批;凡区、市、县属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费,报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批,但涉及市属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班,须由区、市、县物价、财政部门报市物价局备案。
2、凡办班单位,在报批办班收费标准时,除提供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外,须有部门主要领导的签字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的手续。
二、建立培训收费告示制度
今后,凡举办干部、工人短期培训的单位,必须在培训点的明显处张贴由市物价局编制的办班收费价示表,列明举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班型、收费标准、教材资料费标准以及举报电话等(详见附表)。凡不张贴价示表的,均视为价格违法行为,参加培训人员有权拒交各种费用,各级物价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