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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9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法[200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局:

  为了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人通过文字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受理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机构依照本办法予以受理、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和重大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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