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住宅小区公用事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价发[1996]63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住宅小区的增多,部分小区管理单位对区内居民用电、煤气、自来水及冬季供热、供热水等公用事业收费管理较乱;有的擅自提高标准;有的自立项目,变相涨价;特别是一些高档公寓,别墅收费更高,对此,居住区的国内外居民意见较大。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公用事业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区内居民生活用电、煤气、自来水、冬季供热等公用事业收费属国家管理费目,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现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对因用户有特殊要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如供热水等)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由住宅小区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成本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
三、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公用事业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价问题。
四、 本通知适用于大连市内四区。其它各区、市、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部门涉及到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现行执行的收费标准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前报市物价局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处。
附:部分公用事业收费标准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124号
电话:3623076 联系人:赵金琦
大连市物价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部分公用事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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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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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生活电价 │ 0.289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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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煤气 │ 1.0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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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自来水 │ 1.2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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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住宅供热 │ 18元/建筑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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