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建法[200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
为了保障和监督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制定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下级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过错责任:
(一)应当立案查处不予立案,或者未经立案擅自查处,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导致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过错,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认定违法的;
(四)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错误地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