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确保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和投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确保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对纳入本通知规定用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内容(见附件2),不得再收取或分摊类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6、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成本的监审,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全面实行房地产价格的明码标价,开展对房地产价格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5月8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你市所辖各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原批准环节和标准征收。试行期满由你市申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你市要认真总结试点情况,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
附表1:
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标 准 │ │ │ │ │ │ │
│ 用地类型 │ │ │ │ │ │ │
├─────────┼─────┼─────┼─────┼─────┼─────┼─────┤
│ 商业 │ 360 │ 300 │ 240 │ 200 │ 160 │ 120 │
├─────────┼─────┼─────┼─────┼─────┼─────┼─────┤
│ 住宅 │ 270 │ 220 │ 180 │ 150 │ 120 │ 90 │
├─────────┼─────┼─────┼─────┼─────┼─────┼─────┤
│ 工业 │ 176 │ 146 │ 117 │ 88 │ 73 │ 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