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规划容积率小于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1.0的规划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的项目,按地上同类标准的50%征收。
四、清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1、取消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企业和开发区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2、经济适用住房、大中专学校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按住宅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标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非经营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减免及具体减免比例,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顺利出台。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清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要对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和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本通知第四款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外,你市不得再出台其它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原各区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用、出让和工程项目报建环节自行收取的拆迁配套费、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费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各种收费,一律停止和取消。
3、清理整顿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对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中央和省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立项定标的各种收费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准再对建设项目收取其它费用。
4、加强对城市土地级别划分、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价格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调整后,由你市物价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严格核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各项目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