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铁路客、货运输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湘价服〔2007〕52号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能与运量的矛盾逐渐加剧,群众和企业对铁路服务收费行为的质疑不能及时得到解答,投诉有所增加。有的单位擅自制定杂费项目、提高杂费标准;有的在运输代理、延伸服务过程存在重复收费和未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有的对铁路专用线单位巧立名目收费;有的在装卸搬运环节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等等。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工作部署和《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适应铁路管理体制变化的新形势,切实规范铁路服务收费行为,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支持铁路运输事业发展,减轻群众和企业不合理收费负担,加强铁路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增进广大群众和企业对铁路服务收费的了解、理解和支持,方便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经研究,决定对湖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服务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政策界限
2006年以来在湖南省境内实际发生的除运价以外的铁路客、货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包括铁路客、货运输杂费、装卸搬运费、延伸服务费、货运代理费、客票代售点服务费、代收费用等面向乘客、货主(托运人)以及集装箱、专用线等一切收费都属于本次清理的范围。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铁道部、国家发改委明文规定的铁路运输杂费、装卸搬运费以及面向地方铁路或铁路专用线收取的各项费用,都应当予以纠正。对铁道部、国家发改委过去发文取消但仍在继续收费的一律予以撤销。对不符合省物价局明文规定的延伸服务费、货运代理费、客票代售点服务费一律予以纠正;对符合省物价局现行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属于重复设置、收费标准不合理或者易导致服务行为不规范的,也要进行归并或调整。清理工作完毕后,需要保留的涉及铁路客、货运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重新发文公布,并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