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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随地便溺、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将垃圾倾倒在街道、河道、林地、沟渠、水井、树坑、绿篱、花坛、草坪等处和非指定场所或者抛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

  (三)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花园、垃圾场放养家畜家禽;

  (五)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的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街道两侧雨(污)水管道内。

  第二十四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强治理城镇白色污染,美化城镇市容和环境。

  第二十五条 医疗、屠宰、生产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和屠宰,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当修建或设置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站、点)等环境卫生设施。

  沿街单位和居民的厕所(旱厕)禁止将出粪口朝向街面。

  第二十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修更新。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随意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者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并处5-10元的罚款:

  (一)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的;

  (二)随地便溺、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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