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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加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重点控制鼠疫、霍乱等烈急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加强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现《甘肃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目标。加强血液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控制经血传播疾病。加强结核病控制,扩大结核病控制覆盖面,提高发现率,遏制结核病蔓延。加强儿童计划免疫,重点加大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及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扩大计划免疫工作范围,继续巩固全省消除脊髓灰质炎成果,控制和消除计划免疫相关传染病疫情的流行。做好“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防治。积极开展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和老年病等慢性疾病防治,落实《甘肃省2005-2020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阶段目标,降低慢性疾病的损害。加强精神卫生预防和康复治疗,加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强化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落实《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任务,预防和减少精神疾病发生。加强地方病防治,加强食用盐市场监管和地方病防治宣传,普及居民食用合格碘盐,重点提高临夏州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实现全省总体消除碘缺乏病(IDD)目标;有效控制大骨节病、克山病、布病、麻风病、寄生虫病等发病率,完成《甘肃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目标。加大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人员健康教育和职业健康监护,降低职业病危害。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卫生城市创建和城区病媒生物防治和孳生地治理,改善城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健康意识和防病意识。
  --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继续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落实《甘肃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甘肃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确定的目标。建立基本设施较为齐全的妇幼卫生网络,建立与全省妇幼卫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队伍,建立与全省实际相适应的妇幼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孕产妇、儿童医疗系统管理和救助制度。继续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提高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实施贫困救助,加强农村高危孕产妇筛查,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促进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生长发育监测。加强儿童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安全意识,避免儿童遭受意外伤害。积极倡导婚前和孕前医学检查,做好产前诊断、孕期保健。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全省出生医学监测点,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用房进行改造和建设,到2010年,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标率达到85%。在乡镇建立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聘请乡镇助理卫生监督员。建成覆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立起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保障到位、执法有力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医疗广告,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加强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执法监督,实施“放心食品工程”,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开展各类新建、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审查,降低职业病危害。
  2.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和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制度。
  --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保健服务网络。按照《甘肃省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标准,统筹现有农村卫生资源布局,规划对65所县人民医院和45所县中医(民族医)医院进行建设。按照《甘肃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对60所县级妇幼保健站业务用房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统筹规划全省乡镇卫生院布局,按照一个乡(镇)建设一所乡镇卫生院的原则,对1227所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进行填平补齐。撤乡并镇后保留的原乡镇卫生院可作为分院或门诊部继续为农村群众提供服务,由市、县统一管理。按照一个行政村拥有一所卫生室的标准,全省建设16533个村卫生室,到2010年,全省85%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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