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卫办发[2007]30号)
各市、州卫生局、工商局,省卫生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甘肃省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甘肃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等十六个厅局联合发布的《甘肃省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凡在甘肃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甘肃省卫生厅作为甘肃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站前置审批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对网站相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