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1996]44号)
各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必须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方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土地评估费。对土地评估机构的具体确认办法另文下达。凡未经确认的评估机构不得收取土地评估费。
二、经确认的评估机构在本省范围内执业,对一般宗地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均执行统一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三、 经确认评估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物价部门的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执行物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为暂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辽宁省宗地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
二、辽宁省基准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
附表一:
辽宁省宗地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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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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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以下(含100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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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1--200部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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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01--1000部分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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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01--2000部分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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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001--5000部分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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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5001--10000部分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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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0000以上部分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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