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规划土地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1996]89号)
各县(市)物价局、规划土地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辽价发(1996)4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其中宗地评估收费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必须经市规划土地局、物价局确认方可进行评估、收费。
二、经确认的评估机构须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