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和企业上网工程建设,积极推动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要及时充实、更新有关信息,不断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发展。
(二)档案记录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应在每季度后15日之内提交更新数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项目)变更情况、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及公众投诉等情况及时提供给信用档案管理部门。
(三)按照依法、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房地产信用档案内容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两大类。公示信息可直接在新疆建设信息网上提供查询,授权查询信息需按照房地产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
(四)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示前,应提前10日告知被公示单位。企业对已公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后,可提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网上公布整改结果。如要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从网上撤销;不良行为记录应分类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保留一定期限。
(五)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分类、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撤销和保留期限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自治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新疆建设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相关数据库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厅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档案数据库,应当按照建设部制定的系统数据标准建立,以便于各地档案系统与新疆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联通。对于有困难的地区,建设厅信息中心可提供技术支持或派人进行技术指导。
(七)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已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由建设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厅对全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进行监督管理。新疆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
(八)具备条件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可在新疆建设信息网上建立网页或个人网页,为了方便管理及联系,应使用建设厅统一分配的邮箱。
(九)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厅房地产业处或新疆建设信息中心联系。
房地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