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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在经营或从业活动中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经核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20天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建设厅系统管理部门;也可通过各地协(学)会将行政处罚意见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提交建设厅系统管理部门,但需同时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各地建设行政部门、企业、执业人员须按照规定格式如实填写信用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系统管理软件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四) 房地产信用档案投诉处理
  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接受社会公众按照统一格式提交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网上投诉。系统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并根据被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或转给被投诉企业处理。建设厅系统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和企业反馈情况,确定该投诉及其处理结果是否公示和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投诉信息转给被投诉企业后,被投诉企业应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系统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应有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签章。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反馈的,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公示。
  三、进度安排
  (一)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将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分为管理版和企业版。管理版和企业版软件的申领和购置由建设厅统一布置,2003年3月15日前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部门计算机型号及网络配置情况上报建设厅房地产业处,以便各地信用档案系统与新疆建设信息网联通。
  (二)各地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名单上报建设厅,建设厅将对联络人员进行档案数据报送及软件应用进行集中统一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建立本地区信息档案系统,安排部署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于2003年4月1日前上报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备案。
  (四)2003年6月30日前,将初步建立自治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并通过新疆建设信息网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部、自治区、市三级信用系统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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