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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自治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建设厅统一部署,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与采集
  (一) 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
  房地产信用档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简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纪经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简称“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构成。记录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尤其要记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信息,如违规开发、合同违约、面积缩水、广告虚假、物业乱收费、服务质量差、扰乱房地产中介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
  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依法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协(学)会、房地产企业、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域内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行业协(学)会或相关机构(简称“系统管理部门”)承担房地产信用档案内容的充实与更新工作。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应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晋级和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制度。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除可直接从现有企业资质申报(晋级)、年检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现有资料中获取外,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组织报送。
  (三) 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提供
  一级资质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由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按相关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要求填写,经建设厅审核后提供给建设部系统管理部门。
  二级资质(含二级)以下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按照相关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要求由企业或个人填写,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厅,提交建设厅系统管理部门。
  房地产企业机构或执业人员获部、自治区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经核实后即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良好行为记录可由企业及执业人员直接报送,但需同时提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或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采集并审核后提交建设厅系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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