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9年5月1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医药购销互联网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7〕67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南振湘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顺延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鉴于我局湘价函〔2005〕50号文件执行两年来,社会各界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收取互联网交易服务费。凡通过你公司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按网上实际交易额向交易双方分别收费互联网交易服务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