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押运服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资、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保安人员上岗前资格培训。
保安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安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发布指导性标准(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指导性标准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保安服务价格由保安服务企业和委托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资源耗费以及责任的风险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第十条 保安服务价格包括保安员的工资、福利、服装和装备费、住宿费、年度业务培训考核和队员管理费、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等)以及税金和合理利润。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各保安服务企业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保安企业到省物价局办理),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未派驻保安员而收取保安服务费或保安管理费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的;
4、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执行其他部门、组织或行业协会违反权限制定的保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7年6月20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湖南省保安服务价格指导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