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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7〕63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湖南省保安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湖南省保安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保安服务价格行为,促进我省保安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保安服务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设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安服务价格是指保安服务企业向保安服务对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保安服务的价值补偿形式。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安企业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价格等事项,在履行合同承诺,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保安服务费。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不得收取保安服务费。禁止变相收取保安管理费,更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六条 保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下列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护卫服务(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娱乐、健身场所、机场、码头、车站的安全守护、巡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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