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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四、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秩序

  2007年底以前集中力量对涉及生产性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规范企业反映较多的各类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秩序,梳理、衔接政府主办的人才流动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收费,适当降低人才市场收费标准。切实规范行政机关面向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在生产性服务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检、资产变更等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生产性服务企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机构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强迫生产性服务企业缴费参加指定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施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规定收费频次和收费标准,各有关检验、计量、认证等机构或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检验、计量或认证,禁止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加大对涉及生产性服务业价格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力度,适时组织开展涉及生产性服务业的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加大对生产性服务行业和企业的价格指导,加强政策提醒和告诫,开展 “打击价格欺诈”等专项行动,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市场价格秩序。建立经营者价格诚信记录和失信惩戒记录信息公布制度,着力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五、积极开展价格服务,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

  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以价格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商店、进景区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系列活动,建立健全矛盾疏导、政策指导、信息引导三位一体的价格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通过开辟宣传栏、价格专访、群众热线、网上对话等形式,广泛宣传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增强生产性服务企业的价格自律意识和维护自身价格权益的能力。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市场和重要生产性服务行业、重要商品集散地的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发布和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引导生产性服务行业和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经营方式,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认真贯彻落实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两项行政许可认定的实施规定,确保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和理顺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禁止强制评估、强制收费以及恶意竞争行为,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价格评估市场体系。积极为生产性服务业经营者提供协调、处理价格争议以及价格合法性与合理性确认、确定和复核等价格认证服务。开展价格信用认证服务,对生产性服务业经营者的价格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认证,不断提高企业在价格确认方面的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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