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湘价综〔2007〕69号 二○○七年六月八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07〕9号),结合价格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现代金融、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涉农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是省委、省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富民强省的战略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是积极应对国际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举措。生产性服务业价格结构是否合理,价格秩序是否规范,各项涉及生产性服务业的收费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都直接影响生产性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价格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积极运用价格与收费政策,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清理取消抑制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实行生产性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2007年9月底以前,各市(州)要制定具体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原则上10月1日起实施。生产性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差距较大的市(州),报经省物价局同意,可分步实施,但最迟在2年内到位。生产性服务业动力用电价格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其照明用电价格也要结合电价调整,逐步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2008年6月底前提出我省各类用电性质的分类意见,报请国家发改委确认后,原则上7月1日开始按确认的用电类别收取电费。
三、实行扶持性收费政策,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重点生产性服务行业、企业,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应建立必要的收费保护制度,实行项目和收费总额控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抓好落实。严禁擅自设立涉及生产性服务业的强制性、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规费的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从事城市现代服务业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