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种单位由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首先由接种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经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审合格后,再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厅提供清样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清样见附件1、2),并挂牌确认。
(二)现有的接种门诊(接种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登记、复核,合格后发给《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并予挂牌。
(三)经审核合格的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接种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六个月书面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合格后重新发给《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对《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失效和不再继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原批准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资格证书和标牌。
第六条 接种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四)具备实施安全注射的条件。
第七条 接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一)接种人员由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医务人员担任。
(二)接种人员必须接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培训,并经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甘肃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书》(清样见附件3),方能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专业培训每年至少一次。获得资格认证的接种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审核。无两年一次审核记录的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件。接种人员如中断预防接种工作两年及以上,必须重新取得资格认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新上岗人员在取得《甘肃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书》之前不得独立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三)接种人员应佩戴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甘肃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书》核准内容制作的《预防接种人员上岗证》上岗。
(四)接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予以记录;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上述情况。
第八条 接种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