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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防接种管理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防接种管理规范》的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7〕74号)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省预防接种管理规范》已经省卫生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原有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二○○七年四月四日

  甘肃省预防接种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预防接种单位及其接种人员的管理,提高接种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预防接种服务,保护接种对象与接种者双方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人员及其接种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预防接种单位(以下简称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指定的承担辖区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如为城区的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农村乡镇卫生院则称预防接种门诊;如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级卫生所则称接种点。前者应有固定的达到一定面积的预防接种用房、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开展定点预防接种(指辖区内适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接受免疫服务)为主;后者多以定点接种和入户接种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接种。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则是在按照规范化的设置建设,达到省级标准的接种门诊。
  第四条 接种单位的设置要按区域规划的要求,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第五条 接种单位的申报批准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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