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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办法》等25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4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新建法[200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水平,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做好《细则》《规定》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该《细则》《规定》转发到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把学习和贯彻落实《细则》《规定》工作列入到2003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中。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宣传和学习《细则》《规定》,组织各级建设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物业管理、供暖、房地产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细则》《规定》,并要通过宣传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普及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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