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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7〕77号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保证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省近年司法考试费用收支实际情况,并参照周边省市司法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我省司法考试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次200元调整为每人次260元,分成比例仍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35号)规定执行。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另行收取报名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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