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2003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工作的通知
(新建建函[200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
根据建设部令(第10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1]229号)的规定,决定于近期开展2003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升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在上一年度未发生过《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
十六条所列行为。企业申请相应资质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令(第10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1]229号),以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质升级程序
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即,企业如实填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连同其它附件材料一并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兵团所属工程监理企业需经兵团建设局审核)。申请甲级监理资质的,由建设厅报建设部审批。
2、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文字(书面)材料两种方式申报。
三、时间要求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受理时间截止于2003年3月20日。请各地抓紧组织申报,尽快将企业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