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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档案托管服务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档案托管服务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7〕80号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促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人才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档案托管者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0日起,降低人才交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档案托管服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档案托管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签订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档案托管服务费。

  二、人事(含劳动)关系档案托管服务费由现行每人每月25元降为每人每月10元。

  三、学生档案托管服务收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两年择业期内,任何部门、学校和机构不得向其收取档案托管服务费。两年后进入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自主择业过程中,学生档案托管服务费由现行每人每月5元降为每人每月3元;择业后,其档案托管服务费按人事(含劳动)关系档案托管服务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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