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湘价传电〔2007〕37号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各市、州物价局:
六月上旬以来,我省永州、怀化、郴州、衡阳等地遭受强暴雨侵袭,造成洪涝灾害,给群众生活和经济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水平,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各地特别是灾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灾期市场价格稳定问题,明确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保持灾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及灾后重建必需的建材等重要物资的价格监测,及时搞好预警预报。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要安排专人监测市场,实行一日一报制度。对重要商品价格的变动和突发的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加强生活用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不得突破;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粮、油、菜、矿泉水(纯净水)、包点、糕点等食品和蜡烛、手电筒、电池、煤油等日用生活必需品以及消炎、消毒等医药用品,如市场价格出现突发性剧烈波动时,各市、州物价局应及时请示当地政府批准,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实行最高限价等干预措施,抑制价格过度上涨。
三、加强农资、建材和客运价格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农资经营的差率控制办法和最高限价措施,确保化肥、农药、种子价格稳定在灾前水平。灾区价格部门可以视情况对钢材、水泥、红砖等建筑材料采取限定差价率或最高限价干预措施。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路客运价格、出租车价格以及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水路客运价格,在受灾期间应执行灾前价格水平,不得上浮;对属于因水灾毁坏公路需绕道行驶的,只能按照规定的中准价和实际绕道里程计算加价标准,不准上浮。
四、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市场物价的作用。对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物资供应紧张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货源,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对从外地进货增加的运费支出,以及对灾后恢复生产用的化肥、种子等,各地应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