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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2007学年收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2007学年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湘价费〔2007〕88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13号文件关于“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精神,现就我省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2007学年学生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省局另有规定外, 我省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2007学年向学生收费,仍维持去年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作变动。

  二、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2007学年向学生的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国有民办学校2006学年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费[2006]120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广益、湖南长沙湘一实验中学2006级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6]114)文件规定执行。两文件中规定标准的试行期延长一年,期满后按隶属关系由市、州物价局或学校另行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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