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7〕102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甘肃机场集团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
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2007年全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市(州)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试剂)和工作经费,建立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对完不成抽检任务,不按时、按规定上报抽检结果的单位,省卫生厅将予以通报,并消减相应补助经费。
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由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计划安排、督查考核和抽检结果公布等工作;省、市(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样品的采集,抽检结果的审核、评价与检验结果告知,及抽检结果汇总、材料上报等工作;省、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样品的检验、复检和出据检验报告等工作,必要时配合卫生监督所实施抽样。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抽检任务直接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抽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积极配合;省级抽检由本通知所指定单位完成。
二、按规定程序完成卫生抽检任务。省、市(州)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互相沟通,密切配合,依据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和《2007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指导手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健康相关产品,要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以确认。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并符合复检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检。对最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各地要依法查处。对外埠食品,可直接通报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