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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家长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家长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7〕92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娄底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家长学校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普通学历教育的学校,除省以上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目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二、经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了《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家长学校,可向自愿报名参加学习的人员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其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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