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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颁发《湖南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颁发《湖南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消〔2007〕89号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各市(州)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规范烟草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卷烟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省卷烟零售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湖南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烟草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卷烟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省卷烟零售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均适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时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消费者公开标示卷烟零售价格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三、卷烟零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本办法和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

  四、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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