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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7〕93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局《关于核定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6)58号)试行一年来,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如下: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1.85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
│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月)      │
├────────────────────┼────────────────────┤
│         30以上         │         1000         │
├────────────────────┼────────────────────┤
│       20-30(含30)       │         800          │
├────────────────────┼────────────────────┤
│       10-20(含20)       │         600          │
├────────────────────┼────────────────────┤
│       5-10(含10)        │         400          │
├────────────────────┼────────────────────┤
│       2-5(含5)        │         200          │
├────────────────────┼────────────────────┤
│         2以下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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