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7〕93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局《关于核定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6)58号)试行一年来,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如下: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1.85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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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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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以上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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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0(含3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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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0(含2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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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含1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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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含5) │ 200 │
├────────────────────┼────────────────────┤
│ 2以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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