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纠风办、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四委办部局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
(大价发[2001]4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纠风办、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1]582号)文件,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大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价格、纠风、卫生、药品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严格按照价格监督检查分工权限进行检查。对“三资”企业中的生产、批发企业统一由市物价检查所检查,零售企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检查备案手续。市物价检查所对区、市、县所属的部分医疗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
三、搞好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政策沟通,对检查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及时上报,慎重处理。
四、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案。重点查处屡查屡犯、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对典型案件除依法处理外,还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