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1]7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 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电站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以及压力管道的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站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以及压力管道的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 电站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及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和收取检验费。
三、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要按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检验规则、范围和周期进行检验(具体检验规程见附件2),并保证检验质量。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变相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期满前三个月由省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标准。
五、收费标准下发后,各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附件1: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2: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检验规程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附件1:
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检验收费标准
一、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